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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師法第28條第4項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7.29.營署建管字第0992914733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9年7月23日北府社團字第0990631926號函。

二、按98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之建築師法第28條第4項規定,開業建築師,以加入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建築師公會為限,並已自99年1月1日施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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