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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淡江大學蘭陽校區整體開發學院一、二之第一期建築工程」屋頂透空造型框架作為太陽能集熱系統之支架,可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3.21.營署建管字第0940012154號說明:

一、復貴府94年3月4日府建管字第094002274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第3目之露天機電設備,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第4目所明定。本案旨揭透空造型框架作為太陽能集熱系統之支架,若經貴府認定屬上開之露天機電設備者,其高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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