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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貴市延平北路○段○○號地下層,依規定係以「商場」使用,可否設攤販賣零售市場內所經營之魚、肉、果菜、雜貨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08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8.19.台內營字第036815號說明:

一、復貴府69.07.18.(69)府建市字第29626號函。

二、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商場」係指販賣百貨之商場而言,其與一般販賣魚、肉、蔬菜、水果或雜貨之零售市場自不相同,前經本部以64.04.26.台內營字第64014號函所釋示在案,故為利於環境衛生之維護,本案准照貴府意見不准其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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