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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令 103.10.23.台內營字第1030811381號說明:

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六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事宜,其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表演館(場)(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不提供餐飲及飲酒服務),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2組;另音樂展演場(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供輕食、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係同一使用單元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2組及G-3組使用;又音樂展演場(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供餐飲及含酒精飲料服務),如屬音樂展演,而非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係同一使用單元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2組及B-3組使用。

二、表演館(場)(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不提供餐飲及飲酒服務),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六款鎖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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