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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兒童之家院舍遷建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附設停車空間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11.18.營署建管字第1040073923號說明:

一、復貴兒童之家104年11月10日南兒行字第104000788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同條附表說明(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各類建築物停車空間之設置及加倍附設對象業有明定。故行政大樓暨活動中心若供辦公室、文康活動中心使用,屬第一類及第三類建築物用途,依上開規定應加倍附設,或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辦理;家童宿舍、自立生活家園、團體家庭及親子、家友園區若供居住用途使用屬第二類建築物用途,無須加倍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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