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為垂直升降之機械停車設備者,其汽車出口處得免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7.02.11.台內營字第573517號號說明:復貴廳77.01.27.建四字第3244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7.02.11.台內營字第573517號號說明:復貴廳77.01.27.建四字第3244號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為垂直升降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