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商場係指販賣百貨之商場而言,不得以集中攤位方式經營魚肉、果菜等情之規定,所依據之法令為何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1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1.14.台內營字第059776號說明:

一、復貴法院70.11.24.高院劍民決儉字第15660號函。

二、按本部61.11.09.台內地字第494086號代電,係依建築法第5條核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唯上開範圍初經本部以63.08.06.台內營字第584614號函修正後於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重新規定在案。至於有關商場可否以集中攤位方式經營魚肉、果菜等,亦經本部69.08.19.台內營字第36815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略以:「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商場」係指販賣百貨之商場而言,其與一般販賣魚、肉、蔬菜、水果或雜貨之零售市場自不相同……為利於環境衛生之維護,本案准照貴府意見,不准於商場設攤販賣魚、肉、蔬菜、水果或雜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商場係指販賣百貨之商場而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