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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物申請設置三溫暖,其停車空間及結構活載重,應依何項標準審核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1 年 06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1.06.04.台內營字第8176959號>結論:建築物申請設置三溫暖,應依左列標準審核:

一、附設停車空間之設置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辦理。

二、建築構造活載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類標準計算。但水池與水之重量應納入該樓層之靜載重一併核實計算。

三、有關樓梯步行距離、直通樓梯及樓梯寬度、內部裝修及消防設備等依公共浴室標準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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