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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興建工廠其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及長度疑義乙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7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7.21.台內營字第088858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71.05.13台建師技字第281號函辦理。

二、特定建築物(包括工廠)應臨接之道路寬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已有明文規定,建築基地如合於上開規定者,其臨接道路部分之長度,應就同編第一百十七條各款用途,依第一百十九條表列分別核計樓地板面積,並以其中限制較嚴者為準,用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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