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具有自耕農身份者因應征入伍服常備兵役,其戶籍記載之職業雖變更為「國防陸軍二等兵」,惟其退役後,仍為自耕農仍應准其依有關規定於自有土地上興建自用農舍。
內文
內政部函 63.12.30.台內營字第612799號說明:復 貴府63.04.12.府建四字第99042號函及63.11.20.府建四字第123416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3.12.30.台內營字第612799號說明:復 貴府63.04.12.府建四字第99042號函及63.11.20.府建四字第1234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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