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復本部63.12.03.台內營字第608528號函(註)關於「開工」疑義,請查照。(停止適用)
內文
內政部函 69.12.19.台內營字第057833號(停止適用)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69)函戌字第0318號函。
二、按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規定限期內申報開工,建築法第54條已明文規定,至起造人或承造人在未請領建築執照前,不得擅自從事填土整地等實際工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9.12.19.台內營字第057833號(停止適用)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69)函戌字第0318號函。
二、按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規定限期內申報開工,建築法第54條已明文規定,至起造人或承造人在未請領建築執照前,不得擅自從事填土整地等實際工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釋復本部63.12.03.台內…」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