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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函詢農田水利會辦公室是否為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之疑義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8.09.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9383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8年7月27日北工使字第0980519296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9月11日農水字第0980156117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農田水利會依法雖為公法人,係屬農民團體,與處理公務性質之政府機關有別,…」,是農田水利會辦公室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G-2)類組之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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