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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銀行之分行不應登記於「管理者」欄事宜。

會議日期 72 年 11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11.23.台內地字第197863號說明:

一、按土地、建物登記簿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之「管理者」欄係專為記載權利人之管理人或管理機關之用,銀行之分行係總行之分支機關,非屬管理機關,自不應登記於「管理者」欄,以免土地登記滋生混淆,而影響地政機關之地籍管理。

二、至金融機構之總行如因業務上需要,有瞭解抵押權設定情形之必要時,仍請其自行加強內部作業聯繫,以謀解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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