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增設停車數量適用法規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7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7.10.台內營字字第8504141號說明:

一、復貴局85年6月4日(85)北市工建字第105297號函。

二、按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設置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五款明定,本案申請增設停車空間為三十九輛,自應依前開規定檢討。至於同編第一三六條第二款所稱「昇降設備」與第一三八條第三款所稱「汽車昇降機設備」之用語係屬同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增設停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