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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提供伴唱機具設備供顧客唱歌之場所,其建築物用途應如何填寫及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同意貴廳意見,列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用途填寫為「視聽伴唱遊藝場所」,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9 年 09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9.09.20.台內營字第832656號說明:復貴廳79年9月7日建四字第32542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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