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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會擬依建築師法之規定變更組織移轉財產予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所衍生之稅賦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6.07.營署建管字第1000032968號說明:

一、復 貴會100年5月27日台建師理字第1402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31條之1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為全國建築師公會;原已設立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各縣(市)辦事處,得於3年內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其所屬直轄市連絡處得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該直轄市建築師公會。 因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而財產移轉,適用下列規定: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四、其不動產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案 貴會擬移轉財產予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非屬上開建築師法所稱調整或變更組織而財產移轉之情形,是本案所詢有關印花稅、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等事宜,請依財政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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