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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續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條等停車空間法規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2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12.10.營署建字第62092號>案由: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建築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採用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是否得以全自動昇降設備之立體停車為增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其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應留設車道之適用問題,在設計上產生之疑義,提請討論。

結論: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之規定,係指人員於車輛中行進之部分應設置車道(坡道);如採用全自動停車設備。於人員離車後其停車之操作部分,則無該款前段之適用。至涉及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適用,應依該要點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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