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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工程違反建築法第39條及第56條規定情事,有關其罰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11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11.04.台內營字第539823號說明:

一、附 貴廳76.10.02.建四字第41387號函。

二、查違反建築法第39條及第56條規定者所處之處罰係屬秩序罰,除當事人有再犯之行為外,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對於同一事件,應以處罰一次為限,又本案負責監造之建築師及承造人有無違失責任,併請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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