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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高速公路兩側部份路段出現有貼牆帆布廣告及正面式招牌廣告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5.26.營署建管字第0940023709號說明:

一、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94年5月17日路字第0940011464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4年4月28日北府工拆字第0940010627號函。

二、查「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3條係規定高速公路兩側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前揭「樹立廣告」,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已有明示,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94年5月17日路字第0940011464號函說明二所明釋。

三、按招牌廣告係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明定。本案所稱貼牆帆布廣告若非以支架固定,則不屬上開招牌廣告之範圍,即無上開辦法之適用。

四、另關高速公路兩側設置正面式廣告之處理事宜,若為92年6月5日建築法修正施行後,違反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者,應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辦理。至於92年6月5日建築法修正施行前違規設置者,若達應申請雜項執照之規模者,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若未達應申請雜項執照之規模者,雖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適用,仍應就其事實,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建築法第81條、第82條或第91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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