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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設立國際觀光旅館並附設餐廳、酒吧間、夜總會、會議廳等,其臨接道路寬度、數目、臨接長度之檢討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3.05.營署建管字第004792號說明:

一、復貴公司89年6月21日八九森顧發字第143號函。

二、查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附表二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九點規定:國際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會議廳(室)、酒吧,並酌設附表三所列之其他設備。是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設立(國際)觀光旅館並附設相關設備,其臨接道路寬度、長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就其附設之各種不同空間使用性質分別檢討核算,用維公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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