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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社區(村里)活動中心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及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1.30.營署建管字第1010002503號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1月10日府建使字第1010005597號函。

二、按觀眾席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社區(村里)活動中心及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之社區(村里)活動中心,其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設置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已分別訂有明文。至於上開觀眾席面積之認定,非僅限於固定席位,應就其可供觀眾席位使用之面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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