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函轉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詢問建築法第77條之4修訂前既有之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標準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0.20.營署建管字第0990069708號說明:
一、復貴局99年10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09937484300號函。
二、查本部99年9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84070號函釋說明二略以:「屬於構造規格之檢查項目應依核准設置當時之規定辦理檢查。」,其中「核准」係指當時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0.20.營署建管字第0990069708號說明:
一、復貴局99年10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09937484300號函。
二、查本部99年9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84070號函釋說明二略以:「屬於構造規格之檢查項目應依核准設置當時之規定辦理檢查。」,其中「核准」係指當時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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