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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供作「靈骨堂」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範圍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1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1.04.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70340號說明:按供公眾存放骨灰(骸)之靈(納)骨堂(塔),該空間平常係存放骨灰(骸)供社會大眾追思先人之用,民俗祭祀之時,亦開放供人自由出入祭拜,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以確保公共安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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