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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樓層高度」認定事宜一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2.23.營署建管字第0990010138號說明:

一、復貴府99年2月8日南市工建字第09931013300號函。

二、按「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天花板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之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3款及第14款已有明定,又「按天花板淨高度係指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垂直高度之最小淨距離,如天花板無裝修時,以樑底下之垂直高度為其淨高度,如天花板有裝修時,以裝修後之垂直高度為其淨高度…」本部69年7月14日(69)台內營字第32801號函亦有明示,至建築物僅為地上一層之樓層高度認定,應視為最上層高度並依前揭條文規定及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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