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函詢設立托兒所之法定空地是否可作為幼童室外使用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9.07.營署建管字第0980058496號說明:

一、復貴局98年8月26日童托字第0980054849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及「四、停車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分別為建築法(下稱本法)第1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0條規定,「托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辦公室、保健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案法定空地若作為停車空間使用部分,按上開設置標準似應扣除,至於做為其他使用之法定空地可否作為幼童室外使用空間,涉上開設置標準訂定之意旨,屬貴管權責,本署另無意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貴局函詢設立托兒所之法定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