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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日間照顧中心無障礙設施審查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3.08.營署建管字第1020011775號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2年2月25日台內社字第1020096503號書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H-1類既有公共建築物使用類組之適用範圍包括:1.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H-2類既有公共建築物使用類組之適用範圍包括:1.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2.5層以下且50戶以上之集合住宅。至於日間照顧場所並未納入上開H-1類及H-2類適用範圍,自無需依規定改善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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