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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3.1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1648-2號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1年1月24日台(91)社(一)字第91008734號函、本部消防署91年1月22日消署預字第0910000967號函及本部兒童局91年1月22日童托字第09100006310號函辦理。

二、按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平時供特定或不特定人上課,收容人數多,且易同時出入,其性質類似托兒所或幼稚園,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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