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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張貼或樹立於道路上及張貼於建築物之廣告物(註),其主管機關歸屬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5.02.台內營字第8603165號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86年3月26日86高市工務建字第87589號函。

二、有關於道路範圍內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管理,本部86年4月17日台(86)內營字第8603146號函已有明釋。至建築物上掛張、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依現行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係屬張貼廣告,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張貼廣告之主管機關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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