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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內興建警察派出所之辦公廳舍,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5.16.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3801號說明:

一、復貴府91年4月9日府工建字第0910029608號函。

二、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司團體辦公廳,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司團體辦公廳,比照都市計畫地區內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之規定,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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