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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蔬果運銷合作社擬在○○縣○○鎮○○段○○○○-○○○地號申請辦理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興建農產品集貨場,是否屬特定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8.09.15.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9248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8年7月15日府建管字第0980164102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9款明定,倉庫、批發市場、貨物輸配所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150平方公尺者,為特定建築物。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17日農授糧字第0980149465號函說明,本案該合作社係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申請辦理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興建農產品集貨場,旨在供協助多數農民辦理蔬果集貨運銷使用。其與前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9款規定貨物輸配所之建築物用途使用性質類似,是供農產品集貨場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150平方公尺者,應屬特定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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