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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縣政府函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領得建造執照案件,嗣後因起造人將該申請農地全部賣出,再於上開條例修正施行(89年1月28日)後買回上開農地,前領得之建造執照是否仍為有效,並得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內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2.11.13.農輔字第0920162948號說明:

一、復貴署92年10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20061491號函。

二、查本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領得建造執照,嗣後將申請農地全部移轉,依內政部74年1月24日台內營字第277516號函示規定,應撤銷該農舍建造執照,撤銷係屬政府主動作為,非需民眾申請才可生效。惟該建造執照在○○縣政府為撤銷之處分前,應認仍為有效,合先敘明。

三、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持有農地時間點之認定,應依地政機關最新登記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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