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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違建人稱其住址與違建通知單不符,致無法收到違章建築補照通知單及拆除通知單,而據以阻止違章建築之拆除或對已拆除之違建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11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11.26.台內營字第539969號說明:

一、附 貴廳76.11.06.建四字第44656號函。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23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是對於違建房屋決定強制拆除之前,其拆除通知單或補照通知單,必須合法送達於該違建房屋之所有人收受,如該違建房屋之所有人住所遷移不明者,應憑戶政事務所之戶藉資料按址送達,如仍無法送達時,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至如前開拆除通知單或補照通知單業依規定送達者,要無違建人稱其住址與違建通知單不符,而據以阻止拆除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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