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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設置防墜設施一案,請轉知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並加強相關宣導工作,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105.11.22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6394號函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05年11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10號函辦理。

二、查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11號令修正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本部前以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頒「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並以同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2號書函請轉知所屬,合先敘明。

三、為提升居家安全,重申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請加強相關宣導工作,並轉知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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