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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為托嬰中心是否屬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2.06.19.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200553號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5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264078400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F-3類組既有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包括:「1.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上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係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F-3類組的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並不包含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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