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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廳函為原起造人因車禍死亡,餘有妻、子、女已成年,則其妻可否逕行辦理變更起造人,又應具備何種證件,若原起造人車禍死亡,餘有妻、子、而子未成年,則可否以其妻名義申請辦理變更為起造人,應具備何種證件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5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5.22.台內營字第015969號說明:

一、復 貴廳68.04.14.(68)建四字第62581號函。

二、按建築物起造人死亡,其配偶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如涉及財產上權益者,應由法定繼承人共同或委授其他繼承人為之,至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為建築物之起造人時,依建築法第12條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負同法所定之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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