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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擅自以千斤頂遷移房屋,應如何處理疑羲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01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01.08.台內營字第561942號說明:

一、復貴廳76.12.24.建四字第164137號函。

二、本案建築物以千斤頂遷移,如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者,即符合建築法第78條第2款規定,應認為合法行為,否則即屬違反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86條第2、第3款規定處罰、又本案建築物如係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拆除、遷考、使用、除依上開規定處罰外,仍應符合本部66.08.03.台內營字第748489號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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