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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函,為提供背包客等人士休息住宿之一般旅館,得否經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個案審查後免予設置無障礙設施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2.07.17.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25136號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264182800號函。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所示,B-4使用組別之定義為「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另歸屬於該使用組別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等使用項目為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定有明文。

三、準此,本案所詢旨揭提供背包客等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如屬依法應取得旅館業登記證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場所,不分其服務對象,均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擬訂其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項目之優先改善次序,令該場所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辦理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改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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