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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已請領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新建另一棟警衛室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11.05.營署建管字第0920067985號說明:

一、復貴府92年10月27日府建管字第0920190422號函。

二、查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送研商學校警衛室是否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疑義乙案會議紀錄已有明示。卷查本案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高雄訓練中心警衛室新建工程性質類似,應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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