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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框式貨車上放置廣告看板(未以任何方式固定)是否屬於「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遊動廣告(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10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10.28.台內營字第8708928號說明:

一、復貴局87年10月7日北市交二字第8723895000號函。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遊動廣告係指於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依前開規定於框式貨車上放置廣告看板(未以任何方式固定)應屬遊動廣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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