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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等類似用途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管理室、車棚、浴廁、機械室、電氣室等用途時,得否比照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註)示會議紀錄結論規定,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09.21.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10500號說明:

一、復貴局93年8月2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30023914號函。

二、工廠等類似用途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管理室、車棚、浴廁、機械室、電氣室等用途時,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參照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示會議紀錄結論規定,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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