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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修車場、育樂中心、證券營業場所、民宿及視聽歌場所(KTV及MTV)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屬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4.03.04.台內營字第09400820301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94年1月21日字第09403000490號函。

二、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示,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體育館;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有關育樂中心、修車場與前開建築用途類似,是育樂中心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修車場,均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三、另依本部78年11月6日台內營字第745535號函及79年9月20日台內營字第832656號函分別明示,證券交易場所、視聽伴唱遊藝場所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四、至建築物供民宿使用乙節,俟本部另案函詢交通部觀光局意見後,再函復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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