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端函詢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釋疑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11.27.營署建管字第1030071965號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10月27日桃寓管商安揚第103102701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27條第3項所明定,故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不得委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承租人代理出席,又依條例之規定,不得將受託之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書再行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另該條文僅限制受託之比例及人數並未限制受託人僅得接受單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

三、又按「『公司為法人一種,並無自然實體,應指派代表人行使權利』,至有關上開法人指派代表人之相關事宜,請依經濟部95年3月27日經商字第09500532900號函檢送該部79年1月31日商216577號函略以『…該代表人與法人間,乃該代表人受任為法人處理事務,其性質應為民法上之委任,該代表人向公司辦理相關事宜,應檢具何項文件,係屬公司內部事項,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宜委諸公司自行決定,由法人或代表人出具足資證明其委任之關係文件以憑辦理。』之規定辦理。」為本部95年4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50056147號函已有明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台端函詢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