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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廠建築物臨接之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以上者應如何處理乙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4 年 08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8.12.台內營字第642970號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64.05.27建四字第72434,64.06.12建四字第76159,64.06.13建四字第72843,64.06.21建四字第83495,64.06.30建四字第91602,64.07.04建四字第89896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社會工作會64.06.09創四字第940號等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部於64.07.25邀集各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請依會商結論辦理:「一、工業區細部計畫道路未達八公尺者,應配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變更都市計畫,以便廠商設廠,在未變更都市計畫之前,臨接該計畫道路之基地准予退縮建築(自道路中心線兩邊平均退縮共達八公尺寬度)退縮之土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不得於退縮之空地範圍內建築圍牆。二、臨接工業區或政府開發工業用地內既成巷路之建築基地,如符合「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且於交通安全上無妨礙者請當地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本於職權逕行核辦。三、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臨接未曾開闢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否准予建築,請省(市)政府就各地實際情況,考慮交通、安全及未來發展之趨勢,本於職權逕行核辦。四、原有工廠臨接之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而申請平面增建或立體增建時,得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五、因配合高速公路之興築而拆遷之廠,其遷建之廠房臨接八公尺寬以上之道路確有困難者,請省(市)政府視實際情形,本於職權逕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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