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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非都市土地業已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得否再申請興建農舍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5.21.營署綜字第0970026871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5月8日農授水保字第0970122367號函辦理,並復奉交下貴府97年4月15日府建管字第0970073002號函。

二、首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針對「非都市土地業已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得否再申請興建農舍」乙節釋示:「,農業設施經同意容許使用在案,嗣後如擬再申請興建農舍者,應以農業生產之必要性為原則,且設施間之設置條件、功能與用途不得重疊,並符合農業設施與農舍相關法令規定。」

三、至貴府於個案實質認定時,應請依前揭函釋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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