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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執照原申請之緊急昇降機間,其出入口為雙向甲種防火間(即10080度開啟)者,於85年6月26日修正為甲種防火門(可90度開啟)後,得否於竣工圖上修正,辦理使用執照之申領及通過該項之消防檢查表,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1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1.20.台內營字第8672113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縣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85年12月3日(85)北縣建投字第091號函及本部消防署86年1月10日86消署預字第8506764號函辦理。

二、有關建築執照原申請之緊急昇降機間,其出入口為雙向甲種防火門,於施工中變更為甲種防火門,未涉及主要構造或位置變更、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得依建築法第39條之規定,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並辦理使用執照之申領檢查。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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