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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基地因臨接道路高程變化,改變基地地面致建築物高度增加,惟各樓層高度,主要構造,位置均未變更,應否依建築法第39條辦理變更設計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01.23.營署建字第50217號>結論:

按建築法第39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惟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如合於同條後段但書規定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次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6款規定:基地地面係指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另基地面前道路之高度與基地地面高度不同時,仍以設計之基地地面高度為準計算其層數及高度,本部85年3月25日台(85)內營字第8502356號函亦有明釋。本案如係因臨接道路高程變化,產生建築基地地面認定之改變,致建築物高度增加,惟各樓層高度及主要構造或位置未變更,不增加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且符合有關高度之法令限制下,按建築法第39條立法意旨,自得依其後段但書規定辦理,免重新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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