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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為統一有關內政部64年4月3日台內營字第640216號函建築工程完竣後部分起造人不願會同簽章申請使用執照案件之處理,訂定台灣省建築工程完竣後部分起造人不願會同簽章申請使用執照處理要點乙種如附件,請查照。

會議日期 70 年 10 月 23 日

內文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70.10.23.建四字第223225號台灣省建築工程完竣後部分起造人不願會同簽章申請使用執照處理要點

一、建築物起造人在二人以上,該建築工程已按原核准設計圖說施工完竣,符合請領使用執照之條件,而部分起造人不願會同簽章請領使用執照時,得依本要點處理之。

二、主管建築機關得先邀請相關起造人說明,以瞭解實情並勸導各起造人會同申請。

三、各起造人所有部分可明確劃分並認定者,得就其個別所有提出申請部分使用執照,如無法明確劃分並認定者,得由各起造人自行協調後提出申請,協調不成,應俟法院判決確定權益,並補妥申請手續後方得提出申請。

四、各起造人所有部之劃分及認定如左:

(一)建築物垂直各樓層為同一居住單元者(透天厝)。

(二)集合住宅以各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之居住單位認定之。

(三)綜合性整體規劃多用途之建築物,以申請建造執照時之區分範圍認定之。

五、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部分使用執照時應註明為「部分使用執照」該部分使用執照內第4點起造人所有部分外,其餘不予記載。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部分使用執照僅為接水、接電,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之證明。

七、依本要點申領部分使用執照後,原未會同簽章之起造人,仍得申請部分使用執照,但申請人達全部起造人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改發全部使用執照,並通知原領有部分執照者,限期換領全部使用執照,逾期未換領,其部分使用執照應予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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