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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臺北氣象站(板橋站區)及氣象儀器檢校中心合署辦公廳舍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停車空間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4.08.03.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218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7月6日新北工新字第1043505160號函辦理,並復本部營建署案陳程俊強建築師事務所104年5月29日104程發字第1-1404-A3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表列第五類規定「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本案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揭號函載,業經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邀集新北市各級機關(單位)現勘,並經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北氣象站及氣象儀器檢校中心使用單位確認設計空間性質,為氣象觀測儀器及實驗室之各類儀器設備、電腦機房及全國各式儀器設備檢修、零件(備品)儲存空間。故上開供氣象觀測實驗之作業場所,屬上開第五類建築物,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比照第四類辦理,非屬該條說明(五)所列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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