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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法第54條規定之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否由設計或監造建築師簽章負責案」會議紀錄,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1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1.16.營署建字第57938號>結論:

一、依建築法第54條之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及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是監造人會同申報開工除於開工報告書會章外,設計人或監造人應勿需於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簽章。

二、維護公共安全之需要,地方政府如有加強建築物施工管理之規定,宜於建築管理規則或單行法規中明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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