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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署函,為合法建築物頂樓加蓋違建影響防火區劃範圍及構造,得否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5.06.營署建管字第1000021340號說明:

一、復貴署100年4月7日南檢欽良(雲)99他2529字第20115號函。

二、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2款及第28條第1款規定:「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又「建築物‥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為同法第73條第2項、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所明文。

三、復按本辦法第11條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其違建部分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得另行處理。」,又前揭違章建築之勘查、勒令停工、認定、補照、拆除等事宜,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另有明定在案。是關本案所詢合法建築物於頂樓加蓋之違章建築是否必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乙節,因違章建築之增建係屬建造行為,是應依本法第28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與同法第73條所示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情事有別。至於合法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除變更使用類組時,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各類組檢討項目及標準檢討外,如同時涉有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等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情事者,該變更項目應併同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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